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管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1

(2016年1月21日政协第十届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完善政协委员队伍管理机制,更好发挥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政协委员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政协工作的活力在委员、潜力在委员、影响力在委员。政协委员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政协各参加单位、全体委员和广大政协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三)政协委员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队伍的管理,团结带领全市政协委员队伍,为全面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凝心聚力、履职尽责。政协委员要倍加珍惜自身的荣誉,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讲规矩守纪律,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履行委员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切实发挥好自身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本职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管理机制 
      (一)完善政协委员联系制度
      1、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分管的专委会,应与本委委员和分工联络的委员、界别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网络等形式,了解委员情况、听取委员及联系群众的意见。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分管专委会负责人,每年度联系走访分工范围内的政协委员应不少于一次。
      2、政协委员应主动加强与政协机关的联系。委员在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政协相关委室登记备案,以保证每位委员信息准确、联络畅通。
      (二)建立政协委员约谈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协委员约谈活动,征求委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听取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及工作建议。
      2、委员约谈可集体约谈、也可个别约谈。可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约谈政协委员,也可由政协委员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约谈要求。
      3、市政协各有关委室按领导要求和工作分工,负责做好约谈联络服务工作,并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有关情况整理形成约谈纪要,根据工作需要报送有关方面。 
      (三)健全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机制
      1、实行政协会议活动考勤制度。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政协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委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要有所在单位意见并提前书面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全体会议期间,政协委员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应按要求提前向大会秘书长或召集人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政协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社情民意日、委员约谈、监督评议等日常履职活动的,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政协分管领导或组织承办的负责人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不准假的,均视为无故缺席。因本人必须参加的市以上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或受组织委派赴国外学习、考察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经批准后不计缺席次数。
      2、实行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按工作分工和承办职责,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登记;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参加全员集中培训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负责登记;委员撰写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委员参加政协专委会、界别活动组、县区政协联络组会议和活动情况,及委员参与公益事业、获得个人荣誉情况由分工联系委员及界别的专委会、县区政协联络组负责登记;其它需委员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市政协具体组织承办的委室或县区联络组负责登记。每年度末政协各委室和县区联络组按照分工,将委员相关履职情况及时统计汇总,书面报市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备案存档。
      3、实行履职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度末,由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对政协委员当年履职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经市政协有关领导审阅后,通报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
      (四)健全政协委员激励机制
      政协委员履职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每年度按照市政协量化考核办法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者。政协委员任期内获得市政协表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五)建立完善政协委员纪律约束机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难以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依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政协委员届内无故缺席1次或连续请假2次全体会议的;无故缺席当年度市政协专委会、联络组、界别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连续2年度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给予书面警示,责成分工联系的专委会、联络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选优秀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或推荐单位。
      2、政协委员届内无故缺席2次全体会议或请假3次全体会议的;连续2年无故缺席市政协所属专委会、联络组、界别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连续3年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或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六)完善政协委员届中调整制度
      1、政协委员辞职。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调离本市工作的;
      (2)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3)个人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的;
      (4)符合本意见应辞去政协委员条款的。
      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有关方面协商后,由市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逾期六个月仍不提交辞职申请的,视为自然离职。
      2、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由市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
      3、增补政协委员。因工作需要增补政协委员,要按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后,提请市政协常委会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在政协履职中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一)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政协委员要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新时期统战政协知识、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知识。通过不断学习,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进一步夯实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政治基础。增强政协意识、委员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自觉性,做到牢记使命、敢于担当、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准时参加政协会议。参加政协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协商议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政协委员要正确处理好履行政协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按通知要求准时出席政协组织的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评议和提案办理等各类民主监督活动,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担任政协特约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的政协委员,要主动加强与部门联系,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工作的成效。
      (四)按时参与调研视察活动。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或专项视察活动,围绕中心、建言献策,亲自或参与撰写提案或调研报告。
      (五)按时参与专门委员会、界别、县(区)联络组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界别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组织形式,县(区)联络组是市政协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保障驻县(区)市政协委员履职的有效载体。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界别、联络组组织的学习、协商、调研、视察等活动,自觉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六)积极参加专题协商活动。政协委员要切实增强协商意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升能力素质,进一步拓展协商内容,丰富议政形式,营造民主氛围,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
      (七)积极提交政协提案。运用提案履行职责,既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政协委员要在深入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提案,不断提高提案质量。
      (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客观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意,充分体察民情,积极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真实反映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达不同界别、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诉求。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政协委员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贫帮困、志愿服务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强化服务意识,为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提供保障
      (一)市政协机关全体同志,要牢固树立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理念,主动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政协工作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支持。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通过委员学习班、专题讲座、情况通报会等形式,邀请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向委员传达中央及省市有关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帮助政协委员全面了解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客观把握大局,知情明政,为委员更好地开展参政议政、协商监督活动创造条件。
      (三)为方便政协委员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会议及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一般应按要求提前通知与会委员。市政协若收到委员的请假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给予是否准许的答复。
      (四)为鼓励委员学习,市政协机关为每位委员分别订阅《联合日报》、《关注》等相关报刊,并不定期编发有关政协学习资料,以方便委员学习研究、交流工作、知情明政、建言献策。
      (五)加大政协委员履职的宣传力度。市政协机关要制定委员宣传工作计划,及时总结交流政协委员履职的经验做法,在发挥好《人民政协报》、《联合日报》、《滨州日报》、滨州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市政协网站、机关刊物《关注》作用的同时,重视利用好新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政协委员的履职成果和先进事迹,以进一步扩大政协社会影响,彰显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六)鼓励和支持委员在政协会议、协商民主、调研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中畅所欲言、坦诚己见,讲实话、建诤言、献良策,依法维护和保障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落到实处。
      本意见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本意见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