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5-03-27

(2015年3月27日政协第十届滨州市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bt365娱乐场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主席会议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四)审议通过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出席和列席人员名单,审议通过表彰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政协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相关事宜。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七)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八)审议以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滨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与中共滨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年度政治协商工作计划;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并安排计划之外必要的协商活动。
      (十)根据年度政治协商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协商活动,重点协商讨论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协商情况形成《协商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十一)审议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调研、视察、考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授权职责。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届委员会任期内所举行的主席会议次数累计排列,称“政协第X届滨州市委员会第X次主席会议”。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有关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会议举行时,要有专人记录。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审议的事项,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由主席会议确定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协办公室宣传科负责协调新闻媒体。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