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5-04-08

(2015年4月8日政协第十届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持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的工作。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事关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省政协所作的全局性的决定、决议。
      (四)执行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滨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根据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减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取消政协委员的资格;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学习工作。
      (二)审议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协、省政协有关全局性工作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中共滨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
      (四)审议并确定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通过年度政治协商工作计划。
      (五)对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听取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审议提交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七)审议建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重要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八)对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协调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一)指导县(区)政协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涉及全局性的决定、决议,认真执行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每届委员会任期内所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累计排列,称“政协第X届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及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将会议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并将需审议的有关材料提前发送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市政协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参加会议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纳入委员量化考核管理。对于无故不到会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题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常务委员要做好发言准备,根据会议安排提交发言材料,申请会议发言;分组讨论时要逐一发言或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安排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各县(区)政协主席列席。根据会议和工作需要,可邀请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说明问题、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分入各讨论组参加讨论。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政协委员记入委员履职档案,机关人员按参加集体活动通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力的文件,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情况,由相关委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纪要,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报送中共滨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