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5-10-12

(2015年10月12日政协第十届滨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滨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每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条  每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四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增加召开。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五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滨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本会的重大工作部署、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八条  主席会议提出并研究成立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组长、副组长,提出会议筹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根据会议筹备工作需要提出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细化各工作机构的职责任务及具体要求,督导、协调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条  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及组织组、秘书组、材料组、行政组、会场组、提案组、发言(简报)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工作机构按要求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召开全体会议的请示,以市政协党组名义向中共滨州市委报送。
      第十二条  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至大会报到完成,并与大会秘书处搞好工作衔接。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举行前,主席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听取全体会议筹备工作情况汇报;
      (二)审议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草案并推举报告人;
      (四)审议全体会议各次大会主持人名单草案;
      (五)审议全体会议大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审议全体会议常委轮值名单草案;
      (七)审议全体会议各委员组召集人名单草案;
      (八)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
      (九)审议通过邀请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十)审议通过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政协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名单,研究表彰相关事宜;
      (十一)确定下次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及议程;
      (十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听取全体会议筹备工作情况汇报;
      (二)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
       (三)审议通过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及报告人、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及报告人和其他报告;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各次大会主持人名单;
       (五)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大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常委轮值名单;
       (七)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各委员组召集人名单;
      (八)审议通过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调整名单,通过增补或变更政协委员名单;
      (九)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
      (十)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并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和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十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场安排方案;
      (十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五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报告,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及有关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六条  大会秘书长召集大会秘书长扩大会议,拟成立的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宣布成立大会秘书处及下设工作机构,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大会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一般由会议筹备工作机构转岗而成。
      第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大会秘书处各工作机构具体处理会议日常事务,负责会议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委员小组会议、委员联组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闭幕大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通过年度协商计划;
      (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及其他报告;审议年度协商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
      第二十三条  委员按界别分成若干组,根据会议需要,也可组成界别联组。委员小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联组会议由相关小组召集人协商确定联组总召集人,联组总召集人由相关小组召集人协助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一般邀请中共滨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滨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市各高校党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原地区政协工委主任、副主任,往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等出席开幕大会和闭幕大会。
      邀请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县级党组成员,中央、省驻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协机关县级离退休老同志,各县区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开幕大会和闭幕大会。
      驻滨省政协委员,不是市政协委员的市政协机关、市委统战部县级干部,各县区统战部部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部长,各高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等全程列席全体会议。
      会议可邀请中共滨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参加有关界别小组的讨论。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士列席。发言大会邀请人员名单由大会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邀请人员名单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安排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委员参加会议及相关活动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并写出提案审查报告。提案审查报告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每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全体会议主席团领导。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届中需要调整或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须经主席会议提出,常委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各委员组充分酝酿讨论,常委会议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调整或补选人员建议(候选)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和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秘书长会议提出,主席团会议审议,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提出并审议。选举办法需经全体委员讨论协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