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滨州市委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以广泛多层制度化为着力点,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推进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把协商作为重大决策和决策落实的必经程序;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通过协商广开言路、广纳良策,凝心聚力、推进工作。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年度协商计划
       3.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城市总体规划、行政区划变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政府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调整,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同级党委提名的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政府确定有必要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或政协提出的经党委政府同意协商的。
       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
       市、县区党委、政府、政协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工作需要,自觉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创新协商形式。鼓励各政协组织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出协商议题。
       4.制定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协商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参与协商的人员范围、责任部门(单位)等。政协制定《政协协商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工作计划的形成、协商活动的组织开展、成果运用等。
       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议题包括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分别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提案办理协商议题在政协全体会议之后,从确定的年度重点提案中确定,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内容。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要相匹配。
       制定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过程中,党委办公室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主导、牵头作用,政协要主动配合工作。《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经政协党组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提交政协全体会议批准,由党委办公室印发,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而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报党委、政府、政协负责同志审定。
        三、政协协商的形式
       5.政协全体会议。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或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参加界别委员组讨论。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6.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利用例行召开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重点协商。一般每年安排2次(二、三季度各一次)。会议可按专题分组讨论,进行议政性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
      7.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针对某领域、某行业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开展协商,以政协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意见或与委员互动交流。协商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视察等的成果,体现政协界别特色和所在群体意愿。
       建立完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制度、与对口联系部门以议题为纽带的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工作互动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请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界别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协商中发挥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办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健全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8.提案办理协商。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协商做好提案的交办、办理、督办工作。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重点提案牵头督办负责同志组织,也可由提案办理单位牵头组织。由政协提案委员会或重点提案牵头督办负责同志组织召开的提案办理协商会邀请承办单位、相关委员参加;承办部门组织的办理协商会由办理单位邀请相关委员参加会议;承办单位应通报办结情况或持续推进办理意见,听取委员对办理情况或巩固成果的意见建议,形成广泛共识,推进办理工作。
       切实提高提案、提案办理质量。制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加强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探索建立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或绩效考核体系。落实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完善政协领导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协办重点提案的机制。
       9.以“社情民意日”集中活动开展协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由市政协、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区政协分别组织开展,每年度各一次。市政协应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作为“社情民意日”集中活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优化参加人员结构,突出政协界别特色,注重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10.协商形式和载体创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制定前和实施过程中,可委托政协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协商讨论,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政协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中开展协商。积极探索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搞好政协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会议协商和书面协商。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积极探索电视议政、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市政协每届内组织一次住县区市政协委员跨县区视察活动,全方位对被视察县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11.借力新闻媒体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设立议政性栏目,组织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群众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协商交流,打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新平台。协商议题以年度协商计划议题为主,原则每月一期。加强职能部门承诺和委员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重大问题由政协与新闻媒体配合全程跟踪督促。
       四、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与成果转化
       12.调研论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边调研边协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协商活动的责任部门(单位)会同参与协商的委员、专家等研究制定协商活动实施方案和调研工作方案。可以会同各类研究机构、智库、专业研究人员等以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论证。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13.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计划由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统筹安排落实。协商责任单位根据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活动实施方案》,并及时通知参加协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参加协商活动人员;临时确定的协商议题,相关资料提前三天送达。协商活动中,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通报情况或听取意见。协商纪要(报告)应在协商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参加人员要踊跃发言或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注重吸纳群众代表参加,扩大协商社会影响。
       14.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协商形成的协商成果,对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落实,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报告、向政协通报有关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制度。
       探索建立协商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对协商主体单位、协商责任单位、协商成果价值等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加强政协履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15.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关于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落实中共滨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滨发〔2011〕27号)、《关于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滨发〔2009〕25号),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
       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监督成果使用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要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和专门委员会要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规范完善政协委员受聘担任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监督员办法。健全完善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对政协的监督成果,纳入对党政部门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内容。
       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16.加强委员队伍管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制定政协委员学习培训计划,着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制定委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述职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对委员违反政协章程或有关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
      按照小机构、大网络的思路,建立由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部分社会知名专家及党政部门专业人员等各类人才组成的政协智库。探索建立以项目为纽带的课题研究机制和各方人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作用。
       17.健全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发挥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秘书长会议成员和委员活动工作室、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召集人、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应多吸收住基层的政协委员参加。完善发挥住滨省政协委员作用的意见,定期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各项制度,规范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探索建立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
       18.健全委员知情明政制度。严格落实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规定。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应邀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并根据议程安排通报有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委会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过程中,需了解有关情况时,党政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积极提供资料,帮助他们知情明政。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向政协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行前,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交换意见。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19.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支持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使加快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成为全市各界的共识共为。
      20.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把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坚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政协工作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
       21.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管理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22.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科学选配政协领导班子。按照政协《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对继续提名的委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健全委员履职经费保障制度,其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政协机关安排使用。制定有关委员履职经费报销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县区政协机构设置。县区政协统一设立办公室、研究室、委员活动工作室;设立5-7个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能应与上级政协对应。适时对政协界别进行适当调整,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委员联络室,党委副书记兼任联络室主任,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增加领导职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可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有关政协工作。探索在街道社区设立政协委员活动室,扩大政协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有计划地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选拔和使用,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局面。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着力解决在办公经费、人员配备和开展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23.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积极开展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